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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第三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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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章程
来源:    发表日期: 2021-11-12 18:11:46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方位提升幼儿园育人水平,建立健全幼儿园现代治理机制,实施依法治校、治教,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优质、特色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中文全称为瑞安市第三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英文全称为Rui`an No.4 Kindergarten,规范简称为瑞三幼。

幼儿园住所为瑞安市上望街道桃花锦苑小区。

第三条  幼儿园是经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瑞安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98万元,由瑞安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办园宗旨: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核心理念:尊重每一位幼儿的探索与发现

培养目标:让孩子成为喜发现、善思考、慧协作、乐创造的“智慧幼儿”

校训:成为真正的人、成为最好的自己

第六条  幼儿园业务范围: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七条  幼儿园登记管理机关为瑞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幼儿园的权利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相关规定招收适龄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园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一日生活与学习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瑞安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幼儿园设置规划;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查幼儿园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幼儿园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瑞安市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三)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有效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四)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支持与引导幼儿园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发展情况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积极参与本教研活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研修活动,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对口区域户籍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

幼儿的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幼儿园、班级管理,以幼儿的方式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获得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幼儿园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养成良好品行;

(二)爱上学习,完成规定的游戏和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幼儿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中共瑞安市第三第四幼儿园联合支部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设党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1。党支部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中共瑞安市第三第四幼儿园联合支部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幼儿园发展方向,决定幼儿园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切实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十四条  中共瑞安市第三第四幼儿园联合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委会)是幼儿园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重大问题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会议成员事先向党务干部提出,报书记审定。

凡提交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科室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于重大、特殊事项,在召开委会前,党支部书记和长应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召集其他委委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

第十六条  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委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汇报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议事建议;

(二)参会人员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三)党支部书记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表态(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

第十七条  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幼儿园发展规划、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要明确记录人,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支部书记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科室传阅。

第十九条  幼儿园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条  长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支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具体负责实施幼儿园支委会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实行长负责制。副长协助长分管幼儿园保育教育、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级领导由上级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落实长负责制,建立由长、副长和幼儿园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长办公会议制度部署落实幼儿园委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长应及时向幼儿园支部报告落实党支部决定、决议情况。长在贯彻落实幼儿园支部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作出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幼儿园支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建构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瑞安市教育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室、总务保健室、安、财务室等内设机构共5,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主要职责分别为:

保教室负责组织幼儿园保教工作教师培训、学生常规管理工作。保教室设主任一名。

)总务处负责幼儿园后勤服务工作。总务主任一名。

)教科室负责幼儿园教科研工作和德育工作由保教副主任管理。

)安处负责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安处设主任一名。

各职能部门、年级组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并报请幼儿园及上级党组织考察,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设置工会、女职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幼儿园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由大会主席团召集,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党务公开、务公开,通过党务公开栏、园务公开栏张贴、微官网发布等途径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生活与学习情况,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幼儿园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本着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幼儿园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监护人)的日常联系机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幼儿园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要求,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扩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幼儿园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  幼儿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  幼儿园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教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  幼儿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园支委会审议通过。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幼儿园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 幼儿园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瑞安市教育局和瑞安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瑞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瑞安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是幼儿园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幼儿园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十七  本章程由瑞安市第三幼儿园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电话: 园长: 0577--88880000 传达室: 0577--88880000 亲子园: 0577--88880000 地址:瑞安市塘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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